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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
人,組長九人,均簡派;幹事五十四人,其中八人簡派,餘薦派;科長二
十一人,薦派;助理幹事六十九人,事務員四十六人,均委派,各承長官
之命,辦理本所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