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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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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文書組設左列三科:
第一科掌理文書之撰擬繕校等事項。
第二科掌理檔案之保管印信之典守及會議事項。
第三科掌理電報之謄譯文件之收發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