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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兇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