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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設僑民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
委員會以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
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僑民選舉事務所下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
選舉委員會,以附表所定之人員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各該區選舉事宜
,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