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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
,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非經登記者,不得當選,但僑居國外國民
之候選人,經二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職業團體候選人及婦女團體候選
人經五十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即得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選舉人之簽署,每選舉人以簽署一人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