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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政府捐助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績效報告,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績效報告,本部得作為董(監)事聘(派)任及補(捐)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