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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入(退)院、死亡喪葬事宜與離(退)院之生涯轉銜、推介
就業服務及追蹤輔導。
三、提供服務對象社會工作個別化服務(包含服務對象諮詢輔導、家庭支
持及特殊個案輔導)。
四、服務對象基本資料之建立、統計、分析及管理。
五、服務對象權益之促進。
六、服務對象相關活動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七、志願服務業務之推展及社會資源之結合、運用。
八、社會各界及相關社團之參訪。
九、社會福利諮詢服務。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