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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各該組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七、各該組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