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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隊(所)長之職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勤務策劃、指揮事項。
二、隊(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