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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課、室、中心主管及保防管理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