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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分駐(派出)所職掌如下:
一、執行港區轄內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維護事項。
三、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