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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保安科。
三、督訓科。
四、後勤科。
五、保防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分四股、四中心、八隊、三十五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一隊辦事。
十二、護車警察大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