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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課、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