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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動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事項。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各項專案、演訓及重大警勤任務等所需無線電機通訊網之協調、支援
、整備、構建事項。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與考核事項。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業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