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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繼臺職掌如下:
一、本所防情勤務之中繼聯絡事項。
二、中繼臺防情通訊設備之一、二級保養事項。
三、中繼臺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繼臺業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