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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局局務會報,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的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召集
,以副局長、主任秘書、各科、室、中心、隊等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
,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出 (列) 席。
各隊得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