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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庶務及出納事項。
二、事務性與各項消耗性物品之採購、管理及維修事項。
三、水、電及電話費用核銷事項。
四、工友與技工之僱用、派遣、考核及管理事項。
五、集會、辦公處所之管理事項。
六、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
七、各項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業務督考及管制事項。
九、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之督導事項。
十、業務通報之編發事項。
十一、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二、局務會報之召開及記錄事項。
十三、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十四、主官交接業務之綜合彙整及陳報事項。
十五、政令宣導、政績報導事項。
十六、綜合性業務資料與史科之蒐集、整理及運用事項。
十七、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八、推行為民服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