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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財團法人舉辦各種公益業務,應與其設立許可時所定之目的相符,其財務
支出,限於財團財產之孳息,如需動用財團財產,須報經本會核准,且每
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財團法人因自用之目的,得報經本會核准後購置不動產。其動支數額不受
前項每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