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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事項。
二、各科、室、中心、隊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事項。
三、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隊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總隊長差假期間代理隊務,出席或主持會議事項。
六、總隊長授權處理及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