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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職期屆滿人員,應於屆滿或連任屆滿前三個月由本部人事處、研究提出有
關資料,並由人事處填具考評表 (如附件) 有關各欄簽報部長加具考語後
擬議調整職務及連任人員名冊,報請行政院核准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