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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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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