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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除當然委員兼任組長者得照簡派待遇酌支特別辦公費
外,其餘委員得酌支交通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