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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縣參議員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者,除選舉條例另有規定外,每鄉鎮一人,
其未滿七鄉鎮之縣仍應選出縣參議員七人,由職業團體選舉者其名額不得
超過總額十分之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