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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縣參議會,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員組織之,並得加選依法成立之職
業團體代表為縣參議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