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8: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縣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完成地自治各事項。
二、議決縣預算,審核縣決算事項。
三、議決縣單行規章事項。
四、議決縣稅、縣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庫負擔事項。
五、議決縣有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
六、議決縣長交議事項。
七、建議省政興革事項。
八、聽取縣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縣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十、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縣參議會議決之預算及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單行規章,應報省政府備案,
其審核之決算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