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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省參議會休會期間,得設置省參議會駐會委員會,由省參議員互選五人至
九人組織之,其任務以聽取省政府各種報告及省參議會決議案之實施經過
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