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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 (以下簡稱本廠) 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
,掌理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之下列事項:
一、武器維修及零件配製、教育彈藥之裝製事項。
二、車輛之保養、修護等事項。
三、巡迴各警察機關輔導檢修武器、車輛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