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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本臺) ,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
務事項。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事項。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事項。
四、節目之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事項。
五、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事項。
六、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