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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 (以下簡稱本所) ,設下列各組、室,承內政部
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用通訊事項: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保防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