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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設下列各組、室、
中心,掌理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事業機構及特定國
營事業機構安全維護事項,於協助各派駐機關 (構) 執行其主管業務時,
並受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一、警務組。
二、後勤組。
三、督察室。
四、保防室。
五、勤務指揮中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