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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土地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