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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鄉(鎮、市、區)公所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得報請縣(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