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1: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