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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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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兒童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局政策之研議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解釋等之核定事項。
三、關於本局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四、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
。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七、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九、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兒童福利業務之處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