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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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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局設置下列各隊及人員:
一、公路警察隊:七隊至九隊,隊設分隊、小隊。置隊長七人至九人、副
隊長七人至九人,均警正;警務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巡官十四人
至十八人,分隊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警務佐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小隊長一百四十二人至一百八十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八百五
十四人至一千零八十七人,警佐;辦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刑事警察隊:分組辦事,隊設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
三人,均警正;組員十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偵查員四十三人至
五十四人,警佐,其中十二人至十四人,得列警佐或警正;小隊長十
人至十三人,警務佐一人,均警佐或警正。
三、保安警察隊:隊設小隊。置隊長一人,小隊長三人,均警佐或警正;
警員十八人,警佐。
前項所列偵查員、警員,其列警正四階人數,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