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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
理有關業務;置幹事六人至八人,由本署就所屬機關現有員額中調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