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7:1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技正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督察長一人,警正;科
長六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三人,
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督
察一人至五人,均警正;研究員二人至四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十九人,警正,其中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
職等;督察員四人至六人,警正;科員三十四人至六十八人,警佐或警正
,其中二十二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
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
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
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
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