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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通則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
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
職系選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