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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警察學校學生 (員) 在一千人以上,並設專科警員班,為甲種編制;學生
(員) 在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為乙種編制;未滿五百人者,為丙種
編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