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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省 (市) 設警察學校 (以下簡稱警察學校) ,隸屬省 (市) 警政主管機
關,必要時得由若干省 (市) 聯合設立地區性警察學校,隸屬內政部警政
署,辦理初級警察教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