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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二人至五人,技正四人至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
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三十二人,課員三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三至
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四人至八人,得列第六職等;技佐十人至二十人,辦
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
一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