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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交通事件裁決所有關人員由警察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分別就熟悉道路交通
管理法令,並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調派之:
一、曾受警官教育二年以上畢業,並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曾受警官教育一年以上畢業,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或曾受警察養成教育,並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