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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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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分別由內政部營建署署長、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縣 (市
) 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派兼之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資深之營建專家學者及業務主管人員聘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