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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為處理營造業之登記、升
降等級、撤銷登記、獎懲事項及專任工程人員處分案件,應分別設立營造
業審議委員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