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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兼任,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之縣(市)政府(局),由縣(市)(局)長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左列人員聘派之。任期二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
一、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
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三、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二至三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
五、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
六、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