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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縣 (市) 兵役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三人至
五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並負
責推動會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