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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為推行會務,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委員若干人
,由本會委員分任之,每組互推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負本組會議召集及例
行事務處理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