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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他
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