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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政府,應依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定之。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跨二地方政府轄區者,應按設籍人口比例計算所需人數後,分別通知相關地方政府。如依此方式計算各該地方政府轄區所分配人數之尾數不滿一人時,由尾數較大之地方政府轄區進位至一人,以補滿所需之備選國民法官總人數;尾數相同者,則由轄區設籍人口數較多之地方政府進位至一人。
前項所定設籍人口比例,應依據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所統計該年度六月三十日之戶籍人口數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