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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送達證書應由法院或檢察署先行填明下列事項後,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前項第四款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